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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龙天

[其它] 工具区版块发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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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08: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一上班我就支持!
发表于 2009-9-28 08: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uanmimi 于 2009-9-28 08:50 编辑 ! O$ u8 w) x, Q7 L; F$ x
0 \/ t7 x, p1 m: ~
这个规矩立的好,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0 ^1 c* R2 e- Z" v    但是建议进一步完善论坛版块设置。像这样的“规章制度”应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这样要比发帖的形式严肃而庄重,采用《公告》的形式能够提高规章制度的位阶,使人们感是一种强制执行的制度,论坛中的人都必须遵守,同时《公告》不会普通帖子一样很快被更新或被新帖顶替,让后进来的或没有看到的人随时能够看到或查阅到。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公告》或《规章制度》版块,并且内容能够长期保存和随时查询。
" v! g; @# N2 `/ k2 N, b   还有,像这样广大木友都关心的规章制度,建议实行征求意见制度,也就是先形成一个《征求意见稿》,倾听广大木友的意见,在充分修改完善后再公布实施,因为必定拟稿人的视野、经验、学识、智慧是有限的,可能有考虑不周全的地方,因此集中群众智慧、倾听群众意见是十分必要的。实行征求意见制度还能避免实施后发现不完善之处后而产生的朝令夕改问题。
发表于 2009-9-28 08: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管理得当。
发表于 2009-9-28 09: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好
发表于 2009-9-30 00: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大家都是为了同一个爱好来到这里 发帖 跟帖请彼此互相尊重 文明用语 客观理智的探讨问题 发表侮辱 辱骂 过激言论的将删帖处理甚至禁言8 N; q/ `6 W5 t0 W- R2 ^. n1 v" G

& s7 U3 m; d' V5 x1 B. F+ F
- y9 Z% V1 k  s说的好,说得好。
发表于 2009-9-30 01: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09-9-30 01: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等10.1我来检阅
发表于 2009-9-30 08: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10.1开始啊,那我还可以灌点水,很久很久很久不灌水了
发表于 2009-10-2 23: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
发表于 2009-10-6 10: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应该管管这些赚大家血汗钱的商家了!!!!!{:1_213:}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9-10-7 16: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版主之举措
发表于 2009-10-12 15: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9-10-20 23: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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