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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爱好者网站违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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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别墅
发表于 2012-6-18 09:13: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严重违规行为:
(一)公开宣扬反动、政治、恐怖、黄色、邪教、暴力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删除相关言论,视其情节及过去所为做出一般或严重违规相应处罚。若违规行为为回复、点评,除删除违规言论外对其所属贴进行锁定,贴主(权利人)可在网站工作区进行申诉后解除锁定。
(二)辱骂、诋毁、诽谤、挑衅、骚扰木工爱好者网站或网站工作人员:已经发现立即删除相关言论并做出严重违规相应处罚。
(三)贴主(权利人)经要求回复纠纷区中帖子位置后,违规者再次回到本贴中进行骚扰或对贴主(权利人)穷追猛打的行为;严重骚扰其他用户或已构成严重诽谤的行为:经调查确认后给与禁言或警告,过去有类似行为者或屡教不改者做出严重违规相应处罚。
(四)使用发帖机器人恶意发帖:一经发现立即删除用户资料并封锁IP地址
(五)散布谣言蛊惑并造成恶劣影响:经调查确认后视其情节严重给与严重违规相应处罚
(六)恶意利用系统机制达到牟利目的:经调查确认后给与删除或清空积分及刨花,视其情节与影响对其做出一般违规行为或严重违规行为相应处罚
(七)非木工爱好者网站商铺用户在除自由交易板块、团购板块发帖兜售商品,并贴出商品链接:一经发现勒令其进行修改、删帖、移动,网站工作人员可直接对其进行修改、删帖、移动,并做出一般违规处罚;屡教不改或过去有类似情节者做出严重违规相应处罚。
(八)在网站工作区外发表申诉、投诉内容:发现后网站工作人员有权移动至相应板块并给与站内短信等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与一般违规相应处罚。
(九)发布三个或以上宣传同类网站的广告或签名中包含同类网站广告:一经发现立即删除用户资料并禁止IP访问,网站有权判定马甲的从属关系并累计。
(十)有违规行为被处罚后,出示不相关的证据及言论企图影射网站或网站工作人员的行为:经调查后删除不当言论,视其情节严重给与严重违规相应处罚。
(十一)发送内容中包括钓鱼网站、木马、病毒等:一经发现立即删除相关内容,视其情节严重做出严重违规相应处罚,若确能证明为无心之过仅做出口头批评。
(十二)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公布他人的私人信息,包括不限于电话、家庭地址、工作地址、照片、配偶、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揭露骗子除外,但需对事情经过描述清晰、逻辑谨慎最好并有相关证据):接到事主举报后经查证确有此事删除相关内容,禁止该用户IP访问。
(十三)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大批量的注册网站用户:一经发现立即删除用户资料并禁止IP访问
(十四)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视情节确认是否给与处罚及何种处罚

一般违规行为:
(一)发表水贴:水贴会破坏网站良好的讨论氛围,网站有权对其判定并删除且通知相关用户,大量发表水贴或刷版给与禁言等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极其恶劣者可视如发帖机器人。
注1:对于抢沙发功能,网站不反对,但是抢到之后应该立即修改编辑内容,加入自己的评语和看法,不应单纯为抢沙发而抢沙发。
注2:作者发一个高质量的帖子是相当辛苦的,如果跟帖是“SF”,“椅子”,则会打击作者的积极性。对好的帖子的最大的赞美和鼓励就是认真的关注帖子的内容,发表自己的意见,真诚的与作者交流。
(二)发帖内容与板块属性不相符:发现后移动至相应板块
(三)并未构成严重骚扰或严重诽谤他人,包括不限于侮辱、诋毁、辱骂、挑衅他人等行为经发现采取以下措施:
1、将违规行为所属帖子移动至纠纷板块
2、发帖时间在两个月以上或在发现时帖子浏览量超过五万人次,删除违规者相关言论并通知贴主(权利人)与违规者双方,帖子本身不做任何处理。
3、已移动至纠纷区帖子所属贴主(权利人)可进行申诉操作,详情见木工爱好者纠纷区。
(四)在非商业板块以及文玩板块发表成品且无任何制作过程:发现后进行移动或提醒,若提醒后无效,删除相应内容。
(五)发布与木工或木工加工无关的商品内容:发现后网站有权判定是否删除
(六)在网站工作区外发表申诉、投诉内容:发现后网站工作人员有权移动至相应板块并给与站内短信等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与一般违规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视为恶意骚扰,并给与严重违规相应处罚。
(六)用户在所发表内容中不当使用他人著作权、肖像权等权利或文章转载未有转载等类似字样及标明出处:受到投诉后删除内容或勒令修改标题。

                                  违规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户的违规行为,通过其他用户、贴主(权利人)的投诉或木工爱好者网站工作人员排查发现。
第二十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判断与处理,网站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
第二十五条: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中止、不撤销。

                               木工爱好者网站纠纷区

第二十三条:木工爱好者纠纷区的独立于其他板块存在且向全用户组开放,在纠纷区内仅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监察。纠纷区为防止恶意注册马甲扩大事态,纠纷区不得发表新帖。
第二十四条:木工爱好者网站有权对网站所有发帖内容进行监察,并做出判断是否移动至纠纷区。
第二十五条:被移至纠纷区的帖子,贴主(权利人)拥有以下权利(需本帐号发帖至网站工作区,详细格式见附则):
(一)有权要求删除帖子内自己与他人的违规行为,删除内容时会通知所属违规者。
(二)有权要求移动或恢复至在原板块中的位置,但需同时满足上一点规定。
(三)有权要求包括删除、结贴、打开结贴。
注意:
1、贴主(权利人)在做要求删除他人的一般违规行为的申诉时应具体指明需删除的回复楼层号以及点评,以免漏删、误删。
2、贴主(权利人)的帖子移动或恢复至原板块中的位置后,与之有关的一般违规者不得再次在该帖中发生违规行为,不得恶意打击、报复该帖发起人。楼主(权利人)有权向网站举证一般违规者的其他骚扰行为,网站有权自行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骚扰等严重违规。

                             木工爱好者网站用户警告公示区

第二十六条:木工爱好者网站用户警告公示区(以下简称网站警告公示区)是网站公布管理行为的平台,以每日一贴的方式公布昨日警告和删帖记录。

                           木工爱好者网站自由交易区
第二十七条:木工爱好者网站自由交易区(以下简称自由交易区)是本着平等、互助的思想建立的,网站对自由交易区中的正常商业行为不参与、不干涉。
第二十八条:所有用户均可浏览自由交易区页面以及其中内容,用户组级别不小于学徒的用户可在自由交易区进行发帖及回复。
第二十九条:网站有权在自由交易区内对于有重大安全隐患、商品价格异常、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牟利(无论是否获得利益)等内容进行单方面判断,有权据此给与相应处理。

                            木工爱好者网站奖励措施

第三十条:网站会不定期的举办用户之间的活动、比赛,并给与获奖用户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网站估计用户踊跃发言,发帖、回复、上传附件、上传图片均可得到一定的刨花及积分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于对网站有突出贡献的用户给与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于举报各种违规现象并得到确认的用户给与适当奖励




评分

参与人数 2刨花 +8 收起 理由
dkj373939300 + 4 对楼主的敬仰有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
15361306905 + 4 任何组织、都要有规则、没有规据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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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热帖
收藏收藏1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收录到花坛收录到花坛
木沙发
发表于 2012-6-25 23:11:04 | 只看该作者
木有规矩不成方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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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板凳
发表于 2012-6-26 01:06:31 | 只看该作者
制度越来越成熟 这也给管理人员增加了工作量 木友们啊 咱们也的提高点素质 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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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
发表于 2012-7-2 21:29:30 | 只看该作者
认真的已全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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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龙骨
发表于 2012-7-5 16:59:40 | 只看该作者
太多了看不过来 本分做人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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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坛数量:
1个
6
发表于 2012-7-5 20:58: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不说,沉默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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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7-11 09:42:48 | 只看该作者
木有规矩不成方圆,支持。祝愿木友网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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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7-18 22:30:1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木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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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7-25 16:13:3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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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7-28 01:25:3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打造良好的木工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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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7-28 20:58:01 | 只看该作者
网站越来越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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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7-30 09:14:01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到这里来是为了学习和会会朋友,搞乱七八糟的东西太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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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8-16 08:31:0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木友的规定,制度越细越好。木有规矩不成方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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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9-8 12:02:2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坛主的规定,是应当划条线,让坛里的空气更清新,木友们[一进来便能享受这里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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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9-13 11:06:41 | 只看该作者
木有规矩不成方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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